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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

发表时间: 2024-02-12 22:19:58 | 作者: 住宅电梯

  本导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临沂市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快速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由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导,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起草了《临沂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总平面设计、检测与鉴定、建筑规划设计、结构设计、设备设计、施工及验收和使用管理。

  执行本导则过程中,应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和数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天津路和沭河路交汇处西商务齐鲁园大厦八楼,邮编:276600,电话)。

  1.0.1 为规范和指导临沂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制定本技术导则。

  4 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附属建筑工程技术标准》 DB 37/T 5156。

  1 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原则,同时便于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2 加装电梯设计前必须现场查勘,对单元外围环境(包含小区道路及消防通 道、绿化、日照采光、构筑物、地下管网、检修井位置)查勘,对加装电梯做出综合评价后提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1.0.5 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应影响住户正常出入。加装电梯建造前,应制定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0.6 加装电梯的设计图纸、计算书编制深度应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

  2.0.2 总平面设计应明确标注加装电梯与相邻建筑的距离,消防车道或消防通道的位置及宽度。

  2.0.3 加装电梯后既有住宅与其他建筑的日照间距仍按照原建筑外墙计算,不考虑加装电梯部分对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的影响。

  2.0.4 加装电梯工程的电梯井道、候梯厅(区)以及连廊、平台等新建部分和既有住宅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宽度、安全出口处疏散通道宽度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2.0.5 加装电梯工程应合理避让既有管线;当不能避让时,应根据前期评估的基础资料,结合加装电梯的具体方案,联合既有管线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在保证原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前提下,按有关标准规定挪移管线。当确实无法挪移管线时,应采取电梯基础跨接等技术措施,保证加装电梯工程的顺利实施。

  3.1.2 既有住宅鉴定时,应对建筑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在的状况进行现场调查与检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方面的要求,应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且不论鉴定范围大小,均应包括对结构整体安全性现状的调查。

  1 搜集该建筑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控制和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历次检测、修缮、加固、用途变更与改扩建的资料;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符合程度、实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状况;查清结构存在的承载力缺陷和震害损伤;

  3.1.4 当既有住宅的工程图纸、地勘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补测。

  3.2.1 既有住宅应依据建筑功能、建筑后续使用年数的限制的要求,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能力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结构安全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的建筑安全等级判断是否加装电梯:

  2 鉴定为 Csu 级的建筑,可进一步评估其适修性,对适修性较好的建筑可先对结构进行加固,再加装电梯;对适修性较差的建筑,不宜加装电梯;

  3 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能的鉴别确定标准》GB 50292 鉴定为 Dsu 级的建筑,应再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 鉴定,对鉴定结果为C或D的建筑,不宜加装电梯。

  3.2.2 加装电梯工程主体结构鉴定报告应依据现场查勘及结构检测数据进行编制。

  2 当既有住宅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允许作为个案,采用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样本量取样;

  3 既有住宅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结果,应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4 现场检测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编制安全预案,并应按预案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 当场地对既有住宅承载或抗震不利时,应搜集该场地内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当资料不全或失真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2 调查作用在结构上的实际荷载、沉降观测记录、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基础腐蚀、损伤情况、地下工程和管线的受损状态,以及邻近建筑沉降或深基坑开挖对既有住宅的影响;

  3 当资料不全、变形有发展或损伤扩大时,应重新进行沉降观测和结构构件的变形、损伤检测;

  4 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补充勘察。

  3.2.7 加装电梯的结构加固工程相应的检测项目宜符合表3.2.7的规定。

  3.2.8 上部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规定进行近位补充勘察。

  4.1.1 加装电梯工程应合理组织交通流线 加装电梯除满足既有住宅功能的要求外,应避免或减少因加装电梯对既有住宅的日照、通风、采光和环境的影响。

  4.1.4 加装电梯形成的室内空间应满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的规定。

  4.1.5 加装电梯工程应适当控制平面尺寸和建筑高度,不应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和空间。

  4.1.6 加装电梯的台数和型号应根据建筑层数、服务人员数量、使用需求等情况按有关标准合理选择。

  1 加装电梯的位置不应影响既有住宅的功能和交通,并应与既有住宅的功能和交通相结合;

  3 电梯宜靠近楼梯布置。当电梯正对楼梯设置时,电梯门洞与楼梯之间的通行宽度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4.1.8 加装电梯工程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施工便捷的墙体材料。若采用玻璃,则选用夹层玻璃,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7588.1 的规定。

  4.1.9 因加装电梯新增的门洞口、连廊、阳台等人员使用部位,其安全防护、防水、保温隔热等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的要求。

  4.1.10 加装电梯工程的外围护结构应采取防水措施,屋面防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的有关规定;加装电梯部分与既有住宅之间的变形缝处应采取防水构造措施。

  4.1.12 电梯入户方式应根据既有住宅的平面形式选择平层入户或半层入户。

  4.1.13 使用单位应设立值班室安置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规定的对讲系统,并24小时有人员值守。

  4.2.1 加装电梯的底坑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6。当底坑与既有住宅地下室无连通且不破坏既有住宅防水层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与既有住宅地下室连通,其防水等级应不低于既有住宅地下室防水等级。

  4.2.2 加装电梯宜选用无机房电梯或小机房电梯。电梯机房应有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宜有自然采光。

  4.2.3 电梯井道内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等。电梯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检修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 井道应采取通风措施。当采取自然通风时,其风口应分别设置在井道的顶部、下部,风口面积不应小于0.4m2,风口处应设置具有金属防虫网的防雨百叶窗,且具有关闭功能;

  4.2.5 井道及轿厢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一部分:Ⅰ、Ⅱ、Ⅲ、Ⅳ类型电梯》GB/T 7025.1 中第Ⅰ类或第Ⅱ类电梯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7588.1 的规定。

  4.3.1 候梯厅(区)深度不应小于1.50m,且不应小于电梯轿厢深度,候梯厅(区)宜设置扶手。

  4.3.2 连廊的走道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0m。

  4.3.3 候梯厅(区)、连廊宜封闭设置,并具备防火、保温、通风和采光条件。

  4.3.4 加装电梯首层出入口处应设不小于0.15m 的室内外高差,宜设1:12~1:30 的无障碍坡道。电梯首层出入口处及井道底坑应采取挡水、防水措施。

  4.4.2 加装电梯应保证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畅通,以便相关人员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层站等处。

  4.4.4 加装的电梯井道结构构件、围护结构的耐火极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地方的有关要求。

  4.5.1 电梯井道底坑底部应当光滑平整,不得渗水、漏水。电梯井道壁、电梯厅及连廊外墙、电梯井道底坑应有防水措施。

  4.5.2 电梯井道底坑应采用抗渗混凝土,其底坑壁应高出室外地坪不小于300mm,并应在整个底坑部分设置外防水层。

  4.5.3 各层电梯门口应设置坡度为1%且高出同层电梯厅地坪不小于15mm的挡水坡。

  4.5.4 当电梯门开向开敞或半开敞空间时,电梯井道底坑应有排水措施。当电梯门开向开敞空间时,电梯门的上方宜设置雨篷。

  4.5.5 当电梯厅、连廊为开敞或半开敞空间时,其地面应有挡水及排水措施,其楼面应有防水及排水措施。

  5.1.1 加装的电梯井道和连廊的结构形式可采用钢结构、组合结构、混凝土结构、或其他结构,优先选用钢结构。

  5.1.2 加装电梯结构及连接部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5.1.3 加装电梯结构与既有结构之间宜设结构缝脱开,结构缝宽度不应小于100mm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加装电梯结构与既有结构不设结构缝相连时,可采用铰接连接、滑动连接或刚性连接方式。

  5.1.5 对既有结构局部采取加固措施时,结构加固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5.1.6 基础设计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与既有结构基础相邻情况、上部结构的布置以及荷载分布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有关规定执行。

  5.1.7 加装电梯结构及构件应按照不低于既有住宅结构后续使用年限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使其耐久性达到现行标准的要求。

  5.2.1 加装电梯的基础设计前应查明既有结构基础埋深及尺寸、场地土以及室外管线等情况,尽量不影响既有结构。

  5.2.2 应考虑加装电梯结构和既有结构的不同沉降变形,采取措施避免差异沉降对既有结构的影响。

  5.2.3 加装电梯结构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不应低于乙级,加装电梯井道宜采用平板式筏板基础;如电梯井道基础需置于原有基础之上时,应考虑对原有基础的影响。

  5.3.1 加装电梯井道结构上的电梯荷载按电梯产品技术条件要求确定;加装电梯恒荷载按实际取值;候梯厅(区)、连廊活荷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 的有关规定选取。

  5.3.2 计算加装电梯结构的风荷载效应时,应结合既有住宅的布局综合考虑风荷载体型系数。

  5.3.4 加装电梯釆用钢结构时,宜采用钢框架、钢框架支撑结构体系,钢框架梁柱节点宜采用刚接形式。

  5.3.5 加装电梯釆用组合结构时,沿井道四角宜设置型钢混凝土框架柱、钢管混凝土框架柱或剪力墙,剪力墙可选用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或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5.3.6 加装电梯釆用混凝土结构时, 沿井道四角宜设置框架柱、异形柱或剪力墙,宜优先选用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5.3.7 当加装电梯井道邻靠道路时,井道底层墙体从电梯坑顶至室外地面以上1.2m 高度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防撞墙,墙厚不宜小于250mm。

  5.4.1 加装电梯结构与既有住宅结构直接连接时,应考虑新加结构对原有结构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5.4.4 当使用锚栓时,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且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并建于Ⅰ、Ⅱ类场地的建筑物。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5.4.5 锚栓设计及抗拔承载力的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的有关规定执行。

  5.4.6 连接入口需对既有住宅结构承重墙体做局部开洞处理时,如扩大洞口、截断圈梁等,应对原结构局部承载能力进行验算,并保证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5.4.7 当连廊与既有住宅的悬挑阳台或外廊等连接时,应验算悬挑结构的抗倾覆安全性,验算不满足时对悬挑结构可以进行加固。

  5.5.2 加装电梯的基础应按新建工程基础设计,防止对原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

  5.5.3 基础加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住宅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 的要求。

  5.5.4 既有住宅地基基础加固时,应保证新、旧基础可靠连接,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设计单位应提出加固要求;

  5.6.2 加装电梯需要对既有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开洞后的既有结构作承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5.6.3 砌体结构利用既有结构窗洞扩大为连廊洞口时,可按下列加固措施处理:

  1 既有结构上增设门洞口后,门洞宽度与原窗洞口宽度相同且不截断原有圈梁时,可采用型钢补强方式对门框洞口进行加强;

  2 既有结构上增设门洞后,门洞宽度大于原窗洞宽度且不截断原有圈梁时,可采用增设钢筋混凝土抱框方式对门框洞口进行加强;

  3 既有结构上增设门洞后,门洞截断原楼层圈梁时,可通过门边增设不小于240x240 构造柱对门框洞口进行加强,门顶过梁截面及配筋不小于圈梁实施。

  5.6.4 砌体结构加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 的要求。

  5.6.5 钢筋混凝土住宅局部加固时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

  6.1.1 根据室外排水条件及所选择的电梯类型,确定是否需要采用电梯基坑排水措施,必要时应增加集水坑、排水泵。

  6.1.2 加装电梯影响原有给排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对此类设施进行改造时,应确保满足原系统使用要求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1.3 电梯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散热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通风量按照电梯设备的发热量和电梯机房允许温度,由热平衡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h。当机械通风无法满足设备运行所需环境温度要求时,应设置空调装置对放置电梯主机的空间进行供暖或降温,耗热量或耗冷量应按照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温度,由热平衡计算确定。

  2 无机房电梯的井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设备环境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3 设有轿厢空调的电梯,其井道采用自然通风无法满足卫生及温度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5 电梯井道的机械通风系统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防火标准的要求执行;机械通风系统应设置与风机自动连锁关闭且密闭性能良好的电动风阀。

  6.2.4 电梯宜配置停电返平层应急装置,并应确保电梯在停电时停靠安全区域。

  6.2.5 电梯配电箱安装位置及高度,应结合现场情况综合考虑。暗装箱体其下沿距地应不小于1.5m,明装箱体其下沿距地应不小于1.8m;明装箱体应设有醒目的标记。

  6.2.6 对于无机房电梯,其配电箱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易操作的位置。

  6.2.7 井道内敷设的线缆应是阻燃型并应使用难燃型导管或槽盒保护,并应采取相应防水措施;应在底坑开门侧设置电源插座,安装高度可为1m。

  6.2.8 加装电梯的候梯厅(区),应设有照明装置并满足照度要求;其电源可取自既有住宅的照明回路,可釆用穿管明敷的方式。

  6.3.3 应利用电梯井道竖向金属构件或最外侧构造柱内的四根主筋绑扎或焊接在一起做防雷引下线 应利用既有住宅的接地装置构成共用接地系统,增设防雷引下线应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

  6.3.5 安装和选择电涌保护器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要求。

  6.3.6 配电系统的接地应釆用TN-C-S 或TN-S形式,PEN导体应在入口处进行等电位联结并重复接地。

  6.3.7 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并应利用既有住宅接地体。

  6.3.9 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等外露、外界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与PE 线连接),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或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7.1.3 施工前应对既有住宅及周边的安全状况进行核查,防止电力、燃气及热力管道等市政管线 施工时应对既有住宅整体的结构、设备设施和装饰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1.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及其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的有关规定。

  7.1.6 施工中若发现既有结构的隐蔽部位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7.1.7 加固施工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必要时应设置可靠的临时支撑。

  7.2.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按有关规定编写施工方案,并组织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按照合理的施工顺序施工。

  7.2.2 建筑材料及施工设备应堆放在室外地面,当必须堆放在楼面时不能超过楼板的承载能力。

  7.2.3 基础施工完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 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7.2.4 拆除结构构件及剔除混凝土时应避免对既有结构造成损坏,钻孔时应避免损伤原有钢筋。

  7.2.5 地脚螺栓及连接螺栓的位置和规格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钢结构安装。

  7.2.6 钢结构安装应防止对既有住宅及周围设施造成破坏,保证居民安全。

  7.2.7 新增结构与既有结构连接部位的施工,宜在对既有结构加固完毕后进行。

  7.3.1 电梯安装应在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及结构加固等验收合格后进行。

  7.3.2 电梯安装前,应进行井道与建筑结构的交接验收,满足电梯对建筑结构的布置要求。

  7.3.3 电梯安装技术、安全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T 1006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准则规范》GB/T 7588.1 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厂家技术文件执行。

  7.4.1 加装电梯工程验收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等分部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 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7.4.3 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各分部和分项工程的验收应按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执行。

  7.4.4 加装电梯工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工程完成后应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严禁使用。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整个工程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8.1.1 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的要求确定电梯的使用单位。

  8.1.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规定,负责电梯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8.2.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8.2.2 按台(套)登记的电梯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8.2.3 办理电梯变更登记时,如果电梯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

  8.3.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的要求及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

  8.3.2 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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