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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定12层高楼至少设2部电梯 一部要可容纳担架

发表时间: 2024-01-15 16:44:03 | 作者: 住宅电梯

  针对有些高层住宅电梯候梯时间长、遇到病人急救担架进出不便等问题,省住建厅昨日下发《关于加强高层住宅电梯设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对高层住宅电梯设计进行了新规定:25 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 户的,电梯数量不应该少于3部;36 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 户的,电梯数量不应该少于4部。

  《通知》明确,12 层及12 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量每单元不应该少于2 部,且每单元内平均80 户不少于一部;25 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 户的,电梯数量不应该少于3 部;36 层及以上每单元每层户数多于5户的,电梯数量不应该少于4部。

  12 层及12 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置一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担架电梯轿厢净尺寸不应小于1100mm(宽)×2100mm(深)。若担架电梯轿厢尺寸不满足上述要求,设计单位应提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相应依据,并在大样图中明确担架尺寸、轿厢尺寸、担架活动轨迹示意。

  同时,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起居室(厅)布置时,应采取双层分户墙或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置减震垫等隔声、减震措施;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电梯设置数量、可否容纳担架还有是不是采取对应必要的隔声、减震构造措施等设计情况做审查,对不满足规定的要求的不得发放审查合格书。

  据悉,虽然该规定是从今年7 月1 日起执行,但7月1 日之前已规划部门批准总平面的住宅建筑项目,我省鼓励执行新规定。(记者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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