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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电梯主机及配套钢丝绳144万元!引热议!

发表时间: 2024-03-16 06:03:54 | 作者: 新闻中心

  2021年3月21日重庆文理学院采购通力电梯主机及钢丝绳进行了公示,采购的东西是通力电梯曳引轮主机,型号为MX14,功率17.7KW,转速184r/min。另外包括配套的电梯钢丝绳。

  人和居六号楼损坏的电梯曳引轮主机属于通力品牌电梯的核心专利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为了确保质量,节约资金,拟选用对电梯构造及相关配件最为了解的制造商,特此申请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这个消息在电梯行业引起了热议,热议的原因除了14万元的价格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生产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做。”这个规定。

  反对《特设法》第22条的理由是,涉嫌垄断,A公司维保一台电梯,如果电梯需要修理,严格意义来说按照《特设法》来执行的话,是需要电梯厂家出具委托书的,而现实中,电梯维保公司对电梯进行修理从来没找厂家出具过委托书,也就是说电梯维保公司都在违法中在修理电梯。既然现实和法规都相矛盾,为什么不修改《特设法》呢?

  支持《特设法》第22条的理由是,现实中,电梯出现事故,不管是不是电梯厂家维保的电梯,对电梯厂家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且电梯厂家实力相对雄厚,能担负的责任更大,在担负责任的同时,肯定要赋予他一定的权利。

  还有电梯人说,特设法第二十二条的修订建议,逾越不了“电梯属于特定种类设备”这一定义。只要电梯是属于特种设备,则第二十二条不可能得到较大幅度的修订,最多就是“一般修理”方面可作一些内容改动。而电梯如果认定不是特种设备,则一了百了,则电梯安全责任可以参照汽车安全责任。只是,中国社会有这样的心理基础吗?住宅小区业主首先一百个不同意啊,“一百个读者就会有一百个哈姆莱特”,人的心态都是希望别人兜责任、自己坐享安全。毕竟,特设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设施安全!而不是为了分配市场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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