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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多地开展电瓶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发表时间: 2024-02-28 12:59:00 | 作者: 新闻中心

  央广网合肥2月27日消息(记者徐鹏)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为深刻汲取南京市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居住小区电瓶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徽各地日前迅速行动,在全省开展电瓶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2月25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强居住小区电瓶车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电瓶车停放区域管理,督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小区物业承接查验,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设施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同时,要求各地要督促住宅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电瓶车停放区域设置明显停放标志,引导居民规范停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居住小区既有充电设施加强管理,规范配置灭火器材,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充电设施安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发布规范电瓶车通知,绘制通俗易懂、明显示警的宣传图片和视频,在各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广而告之;各地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电瓶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芜湖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月24日紧急发布公告,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等事项,公布了“十条规定”。规定指出,近期,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根据国家消防救援局统计,2023年全国共接报电动自行车火灾2.1万起,相比2022年上升17.4%。

  规定要求,电动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电动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电动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居住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鼓励住宅小区推广应用物联网和智能化技术手段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物业小区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各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市建管处充分认清当前火灾严峻形势,紧盯建筑工地、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通过全面排查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突出风险隐患,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行动,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

  2月25日,安徽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电瓶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本次专项治理主要针对以下十四个方面。包括:电瓶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电动自行车应当避免在室内停放、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遮挡消火栓、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居住小区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改造优化通行道路;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简易喷淋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等。

  同时,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消安委办公室要求各地加快解决群众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不便利等实际问题,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察、督导、考核,相关情况纳入季度安全生产“赛马”。

  记者了解到,为深刻汲取南京市雨花台区“2.23”火灾事故教训,加强居住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安徽各地日前迅速行动,在全省开展电瓶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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