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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按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案

发表时间: 2024-01-20 21:48:41 | 作者: 乐天堂客户端下载

  经查明:根据2023年海珠区电梯监督检验抽查工作安排,2023年10月9日,本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维保的位于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的8台自动扶梯做监督抽查。根据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和电梯监督抽查报告数据显示,上述8台涉案自动扶梯经抽查,分别在“出入口保护措施设置”、“出入口保护措施尺寸”、“梳齿与梳齿板完好状况”、“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F:短接电气安全回路”等项目抽查内容存在不符合情况,抽查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维保的8台涉案自动扶梯,维保频次为每半个月一次,每台每月维保费用含税价470元,税率6%,抽查前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10月4日、10月5日。按照当次半个月维保费用扣减税费后计算,当事人当次维保8台涉案自动扶梯的税后所得为8台×470元/台/月×(1-6%)×0.5月=1767.2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为1767.2元。2023年12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6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的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的电梯台数为8台,且涉案8台电梯中的7台存在“F:短接电气安全回路”情况,被建议立即停止使用,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75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767.2元。罚没款合计76762.2元。当否,呈领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查明:根据2023年海珠区电梯监督检验抽查工作安排,2023年10月9日,本局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维保的位于海珠区新港西路82号的8台自动扶梯(注册代码:******************01、******************02、******************03、******************10、******************29、******************30、******************31、******************32)进行监督抽查。根据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和电梯监督抽查报告(报告编号:BTC-A923H00100、BTC-A923H00101、BTC-A923H00102、BTC-A923H00103、BTC-A923H00104、BTC-A923H00107、BTC-A923H00108、BTC-A923H00110)显示,上述8台涉案自动扶梯经抽查,分别在“出入口防护措施设置”、“出入口防护措施尺寸”、“梳齿与梳齿板完好状况”、“电气安全装置符合要求”、“F:短接电气安全回路”等项目抽查内容存在不符合情况,抽查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维保的8台涉案自动扶梯,维保频次为每半个月一次,每台每月维保费用含税价470元,税率6%,抽查前一次维保时间为2023年10月4日、10月5日。按照当次半个月维保费用扣减税费后计算,当事人当次维保8台涉案自动扶梯的税后所得为8台×470元/台/月×(1-6%)×0.5月=1767.2元,故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767.2元。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理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罚款75000元;二、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767.2元。罚没款合计76762.2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0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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