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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声污染影响休息法院判决应降噪

发表时间: 2023-12-21 17:42:30 | 作者: 行业资讯

  近日,广州中院发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2015.02-2020.05),为推进广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文将分享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一块儿来看看吧。

  袁某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2014年2月,袁某某委托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测试分析中心对其居住的房屋进行环境质量监测。该中心作出的环境监视测定报告数据显示袁某某卧室夜间的噪声值超过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标准。

  袁某某认为住宅电梯临近其房屋,电梯设备直接设置在与其住房客厅共用墙之上,且未作任何隔音处理,致使电梯存在噪声污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案涉电梯质量合格,住宅设计和电梯设计、电梯安装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越秀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案涉电梯在设计、建筑、安装均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并经验收合格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且电梯每年均进行年检并达标,但这只能证明电梯能够安全运作。袁某某购买的房屋经监测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了噪声污染。某房地产企业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超标噪声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审法院判令某房地产公司60日内对案涉电梯采取对应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袁某某居住的房屋的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规定的噪声最高限值以下;逾期未达标准,按每日100元对袁某某进行补偿;支付袁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超越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某房地产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某某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问题导致,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非常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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