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电梯一直“嗡嗡嗡”扰民法院判了!

发表时间: 2024-03-28 22:44:09 | 作者: 行业资讯

  2021年7月,原告王某购买被告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西安市阎良区某小区二手房屋一套,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原告入住后发现在卧室及客厅均能听到由电梯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休息和生活。为此,原告与社区物业及被告沟通希望整改,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求助。

  2021年12月,相关主管部门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噪声进行噪声监测,并督促被告作出相关整改后,再次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仍然显示案涉电梯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原告据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案涉电梯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监测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核查说明,能够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单元电梯噪声源主要为该单元电梯的曳引轮、抱闸制动器,电梯运行时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原告房间,且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构成噪声污染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电梯已采取比较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以及对本案的噪声超标存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承担电梯噪声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原告虽然主张其因噪声污染的行为受到精神损害,但并未就此提供有效的证据,因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对案涉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内电梯运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案件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环境污染责任系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规定环境侵权采用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安排,将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行为人承担。这种制度一般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行为人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具备后,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电梯采取比较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以及对本案的噪声超标存在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应承担电梯噪声给原告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

  在环境侵权责任中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并不代表被侵权人就不用负担任何举证义务。作为被侵权的原告仍应就环境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关联性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举证监测报告等证据证明案涉电梯噪声超标,同时举证相关主管部门核查说明证明电梯运行时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其房间。原告以此完成法律要求的举证责任。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近年来,诸如电梯、增压水泵、供电变压器等产生的噪音与部分住户环境权益受损引发矛盾,产生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同时人们一直在升级的健康居住需求为住宅建筑的隔声降噪提出了更高要求的新指引,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房屋时,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等措施,自觉承担消除住宅噪声的社会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Parse error: syntax error, unexpected end of file in /www/wwwroot/ydbtech.com/cache/template/e231/1c38/e0a2e27234acbd6eaaed.html on lin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