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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能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不作为

发表时间: 2024-02-07 16:21:32 | 作者: 行业资讯

  【事件】前不久,昆明海运花园小区6栋和10栋居民楼电梯发生故障。2023年10月20日,社区物业公司在单元门前张贴了告示,表示电梯故障是由零部件损坏所致,需要维修费用2.6万元,但居民却不认可物业公司的说法。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邀请电梯制造企业到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出具了电梯检验报告。报告数据显示,电梯停运的原因是补偿链导向装置缺失,只需采购补偿链导向装置就可以恢复运行,装置的标价仅为300元。

  对此说法,物业工作人员表示,电梯维修价格是电梯承保单位出具的,报告里详细说明了每项配件的报价,居民可到维保单位做查证。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该小区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物业费欠缴率高,目前欠额高达1000余万元。电梯出故障后,物业公司只能要求业主集资。

  对此,小区业主表示,自2015年该公司入驻小区以来,物业人员与业主摩擦不断,小区里时常出现垃圾成堆、电梯损坏无人管的事。为尽快让小区秩序回到正常状态,2022年7月,经大部分业主签字同意,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决议,希望能更换社区物业公司。

  2022年8月14日,小区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出具《关于限期云南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退出海运花园小区物业区域》的通知,但物业公司并不承认这份通知的合法性,也不愿意撤出。目前,小区业主委员会已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释法】北京浩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慧溶指出,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来说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因此,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律师表示,业主拖欠物业费不是物业公司不作为的理由。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按约定和物业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和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对于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物业公司可依据该法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要业主欠缴的物业费。(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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